Lost Studio 隐私政策
最后修改日期:2026年10月7日
Lost Studio(以下简称“工作室”)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令的规定,合法处理并安全管理个人信息。据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了向信息主体说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程序和标准,并能迅速、顺利地处理相关的不满和纠纷,特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隐私政策)。
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工作室为了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我们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必要措施,如另行获取同意。
1. 服务的提供及运营: 提供新游戏资讯、提供内容
2. 投诉处理: 确认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系与通知、通报处理结果
3. 服务改善: 掌握访问频率、对用户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工作室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接收客户咨询: (必填)电子邮件地址,(选填)操作系统版本、设备信息
2. 自动收集项目: 本公司网站不安装或运行随时存储和找寻用户信息的“Cookie”等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
第三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① 工作室在根据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及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
② 各个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
1. 关于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的记录: 3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
2. 网站访问记录: 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
第四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及委托处理相关事项)
① 工作室仅在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明确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且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况下(如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等),才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② 工作室原则上不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或委托外部处理。今后如因服务扩展而产生委托合同,我们将通过本政策及时公开委托的业务内容和受托方。
第五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
① 当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再需要时,工作室将毫不迟延地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选定产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并在获得工作室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进行销毁。
2.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使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技术方法进行销毁,使其无法再生;记录并存储在纸质文件上的个人信息,则使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进行销毁。
第六条(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随时可以向工作室行使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
② 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权利行使,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工作室提出,工作室将对此毫不迟延地采取措施。
③ 如果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的错误等,工作室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第七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工作室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了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开展安全教育等
2. 技术措施: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通信区间加密,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 控制对服务器及数据存储场所的访问
第八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了获得因个人信息侵权而受到的救济,可以向韩国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KISA)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
- 韩国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需区号) 1833-6972 (www.kopico.go.kr)
- 韩国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无需区号) 118 (privacy.kisa.or.kr)
- 韩国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无需区号) 1301 (www.spo.go.kr)
- 韩国警察厅网络调查局:(无需区号) 182 (ecrm.cyber.go.kr)
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工作室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业务,并为了处理信息主体的相关投诉及损害救济等,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赵承贤 (联合创始人)
- 邮箱:vv90618935@gmail.com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之日起适用,若根据法令或方针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将在变更事项施行前7天通过公告事项予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