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st Studio 隱私權政策
最後修改日期:2026年 10月 7日
Lost Studio(以下簡稱「工作室」)為保護資訊主體的自由與權利,遵守《個人資訊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合法處理並安全管理個人資訊。因此,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0條,為向資訊主體說明個人資訊處理相關程序及標準,並能迅速順利處理相關申訴,特制定並公開本隱私權政策。
第1條(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
工作室基於以下目的處理個人資訊。所處理的個人資訊將不被用於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發生變更,將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8條採取取得額外同意等必要措施。
1. 服務提供與營運: 新遊戲消息通知、提供內容
2. 民怨處理: 確認諮詢者身分、確認申訴事項、為事實調查進行聯繫與通知、通知處理結果
3. 服務改善: 掌握造訪頻率、使用者對服務使用的統計分析
第2條(處理的個人資訊項目)
工作室處理的個人資訊項目如下:
1. 顧客諮詢受理: (必填)電子郵件地址,(選填)作業系統版本、裝置資訊
2. 自動蒐集項目: 本網站未設置及運用隨時儲存並尋找使用者資訊的「Cookie」等個人資訊自動蒐集裝置。
第3條(個人資訊的處理及保留期間)
① 工作室在法令規定的個人資訊保留、使用期間,或於蒐集個人資訊時取得資訊主體同意的保留、使用期間內,處理並保留個人資訊。
② 各項個人資訊的處理及保留期間如下:
1. 消費者不滿或糾紛處理相關紀錄: 3年(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
2. 網站造訪紀錄: 3個月(通訊秘密保護法)
第4條(關於個人資訊的第三方提供及委託事項)
① 工作室僅在第1條(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所明示的範圍內處理資訊主體的個人資訊,且僅在符合資訊主體同意、法律特別規定等《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7條及第18條的情況下,才會將個人資訊提供給第三方。
② 原則上,工作室不會將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提供給第三方,也不會委託外部處理。未來若因服務擴張而產生委託合約,將透過本政策毫不遲延地公開委託業務的內容及受託者。
第5條(個人資訊的銷毀程序及銷毀方法)
① 當個人資訊保留期間屆滿、處理目的達成等個人資訊不再需要時,工作室將毫不遲延地銷毀該個人資訊。
② 銷毀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銷毀程序: 選定發生銷毀事由的個人資訊,並經工作室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銷毀。
2. 銷毀方法: 以電子檔案形式記錄及儲存的個人資訊,使用低階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技術方法進行銷毀,以確保記錄無法重現;記錄及儲存於紙本文件上的個人資訊,使用碎紙機粉碎或焚毀。
第6條(資訊主體與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行使方法)
① 資訊主體可隨時對工作室行使要求閱覽、更正、刪除、停止處理個人資訊等權利。
② 依第1項規定的權利行使,可透過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工作室提出,工作室將對此毫不遲延地採取措施。
③ 若資訊主體要求更正或刪除個人資訊的錯誤等,工作室在完成更正或刪除前,將不會使用或提供該個人資訊。
第7條(確保個人資訊安全性的措施)
工作室為確保個人資訊的安全性,採取了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 制定並實施內部管理計畫、資安教育等
2. 技術措施: 個人資訊處理系統等的存取權限管理、通訊區段加密、安裝安全程式
3. 物理措施: 伺服器及數據保管場所的進出管制
第8條(權益侵害的救濟方法)
資訊主體為尋求個人資訊侵害的救濟,可向韓國個人資訊糾紛調解委員會、韓國互聯網振興院(KISA) 個人資訊侵權申訴中心等申請糾紛解決或諮詢。
- 韓國個人資訊糾紛調解委員會: (無需區碼) 1833-6972 (www.kopico.go.kr)
- 韓國互聯網振興院(KISA) 個人資訊侵權申訴中心: (無需區碼) 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檢察廳網路調查科: (無需區碼) 1301 (www.spo.go.kr)
- 警察廳網路調查局: (無需區碼) 182 (ecrm.cyber.go.kr)
第9條(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工作室統籌負責個人資訊處理相關業務,並為處理資訊主體的相關申訴及損害救濟等,指定了以下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 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 姓名:趙承賢(聯合創辦人)
- 電子郵件:vv90618935@gmail.com
第10條(隱私權政策的變更)
本隱私權政策自實施日起適用,若依法令及方針增刪或修改變更內容,將於變更事項實施前7日透過公告事項進行通知。